从事财务工作的小伙伴们,如果你在上市公司工作,或者以后想要到上市公司工作,就可能会遇到上市公司的分红的涉税处理问题,那么它到底该如何解决呢?绍兴会计培训下面来给大家详细讲解吧!
分红涉税处理:
1.增值税方面:
分红不属于应税范围,所以与增值税无关。
2.企业所得税方面:
①居民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其分红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: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: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投资收益,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。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。上市公司分红在除权日前的企业享受分红。即持股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免企业所得税。一年内不免。
国发〔2013〕46号规定: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(含优先股股票),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(即投资收益),免征企业所得税;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(即投资收益),应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②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其股息红利涉税: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采取先分配给各个合伙人,如果合伙人为法人股东(即居民企业),法人股东虽然居民企业,但是仍然是从从合伙企业(合伙企业为非居民企业)取得股息红利,所以不符合居民企业之间投资免税条件,应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3.个人所得税
一般采取差别化惠政策:按持有时间长差别优惠,鼓励长期持有。
财税[2015]101号规定:
1.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(含一个月)的,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
2.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(含1年)的,暂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
3.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,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%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
注意:新三板分红也适用该政策。
对于限售股(股权激励方式)在解禁前分红按减半交税。解禁后就是售卖了,对于买方就按重新购买新股计算,重新按持有时长计税。财税[2012]85号)第四条规定,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,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,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,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;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适用20%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代扣代缴;持有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,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候暂不扣缴所得税,等到股东转让股票时,由中登公司计算出股东应该交的税款,证券公司按此次计算的税款转给中登公司,中登公司再划给上市公司,上市公司再去进行扣缴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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